各州(市)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足球心水推荐-足球心水论坛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
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树典型、立标杆、铸品牌,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品牌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成立登记的机构健全、治理规范、权责明确、运行有序,主动服务社会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成效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云南省社会组织领军人物(以下简称“领军人物”)是指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中担任负责人且主要从事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成绩突出、影响力广的工作人员。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院长、校长)以及党组织书记等职务的工作人员。
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价对象。
第四条 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领军人物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着眼作用发挥,注重选树典型。
第五条 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领军人物评价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领军人物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展示品牌社会组织不超过10家、评价领军人物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价展示条件
第六条 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不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研讨、论坛和专项工作、专项行动等,建言资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明显;
(三)党建作用发挥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成效、有做法、有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领力、创新力、公信力较强;
(四)内部治理规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落实较好,近3年年检结论合格;
(五)申报时已成立3年(含)以上,在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如参加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招商引资、开展公益慈善、关爱“一老一小”、城乡社区服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公益活动、促进“云品出滇”战略实施、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或提升新质生产力等)方面成绩突出、成效明显,有相对成熟的项目载体、运行品牌;
(六)申报前3年内未受到过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七)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领军人物评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组织、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带领本组织取得行业内显著成绩;
(三)热心社会组织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积极为会员和服务对象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成效明显;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报时累计在全省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满3年(含)以上,且连续担任申报时所在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满2年(含)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对象:
(一)近3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近3年年检存在不合格情况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
(三)内部治理混乱,管理制度缺失,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被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失信惩戒对象的;
(五)近3年内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且负有相应责任的;
(六)近3年内受到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七)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展示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对象:
(一)有犯罪记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过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
(四)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组织、企业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
(五)所任职的社会组织近3年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六)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七)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负有相应责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评价情形的。
第三章 评价展示程序
第十条 评价展示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由社会组织自愿向省民政厅申报;
(二)省民政厅组织专家初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初评;
(三)省民政厅就初评结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公告结果。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参加品牌社会组织展示活动,应当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社会组织近3年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
(三)社会组织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登记管理机关为州(市)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的,应同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五)评价工作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中央、省级等主流媒体刊发的报道资料等。
第十二条 领军人物评价由所在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近3年开展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
(三)本人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近3年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证明;
(五)所在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州(市)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的,应同时提交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六)评价工作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中央、省级等主流媒体刊发的报道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在初评阶段,对于行业协会的申报,应特别关注其在行业内的代表性、引领性和创新性,以及其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具体成效和贡献。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由社会组织领域专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9至13名委员组成,且委员总人数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一)与申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申报领军人物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与申报社会组织或申报领军人物是同一社会组织的;
(三)与申报社会组织或申报领军人物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分为评审委员会委员独立审核申报材料、现场集中评议两个阶段进行,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别对每个申报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实名评审基础上,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进行评议并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建议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省民政厅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民政厅提出,并提供相应依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核。鼓励实名反映,注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并署名或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对象由省民政厅发文公告并加大宣传。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九条 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领军人物评价有效期为5年,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管理,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采取有关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将品牌社会组织信息纳入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机会;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的事项;
(三)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四)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五)优先推荐全国、全省及各地各类表彰、荣誉和奖励;
(六)优先获得有关部门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七)有效期内免予年度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建立全省社会组织领军人物信息库,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向社会进行公开。各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提名推荐参选或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
(二)优先推荐参选各级各类表彰、荣誉;
(三)优先推荐参选全国、全省及各地各类人才奖项;
(四)优先推荐成为各级社会组织领域专家;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机会;
(六)对于获得领军人物荣誉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荐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行业标准制定等工作,鼓励其发挥行业领军作用,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应当在以下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一)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二)扩大社会参与,提升专业水准,强化作用发挥,助力共同富裕;
(三)注重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养,落实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制度,在机构治理方面形成引领示范;
(四)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积极主动走在前、做表率、当标杆;
(六)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先进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社会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品牌社会组织和领军人物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民政厅将依法取消其展示或评价: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
(二)滥用获评荣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三)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未履行年检(年报)义务,或者不参加年检(年报)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开展评价展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不得向评价展示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申报表
社会组织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成立时间 | ||||
组织类别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 评估等级 (含有效期) | |||
住所地址 | |||||
专职人员数量 | 是否成立党组织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基本情况 介绍 | (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基本概况、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发挥作用、品牌建设、荣誉奖励、创新引领、宣传报道等情况,同时须写明运行的品牌项目、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等能够体现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
| ||||
申报单位 意见 | 我单位自愿申报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展示,承诺提供的参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信息,一经查证,自动退出展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 (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填写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党建工作机构填写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民政厅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云南省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申报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身份证 号 码 | 手机号码 | 政 治 面 貌 | |||||
现任职社会组织 名 称 | 现任社会组织职务 | ||||||
曾任职的社会组织中评估等级最高的社会组织名称和评估等级 | 学 历 | ||||||
是否受过处 罚 | 个人在社会组织工作总年限 | ||||||
何时获过何种奖励 | |||||||
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简 历 | |||||||
个人主要事迹情况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社会组织领域作出的主要成绩,如有关研究成果、主要事迹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1500字左右,可另附页) | ||||||
个人承诺 | 我自愿申报云南省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承诺提供的参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信息,一经查证,自动退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
任职社会组织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
(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填写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党建工作机构填写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民政厅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