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慈善组织行为,促进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依法加强对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动慈善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活动,加强慈善组织内部建设,防范和化解慈善组织风险隐患,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目前,全省性慈善组织已覆盖科学、教育、卫生、文化、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组织仍存在自身建设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以重大事项报告为抓手,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设计和执行,不断加强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发展实际起草了《指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一条,包括适用范围、报告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指引》规定仅适用于云南省内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
(二)概念内涵。《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慈善组织自身、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事项。
(三)报告分类。《指引》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四)报告内容。慈善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参加国际活动、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均需按要求提前报告。慈善组织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发生网络负面舆情的;被省、国家选树为典型或表彰的;被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立案调查的;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均需按要求即时报告。
(五)报告程序。《指引》明确慈善组织重大事项需要报送的对象,以及报告的程序及方式,便于慈善组织在召开理事会集体研究后,及时按照国家、省、州(市)以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填报,合法审慎、妥善开展重大活动事项。
(六)报告时限。《指引》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指引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提交重大事项报备表,依据规定填写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七)慈善组织职责。《指引》明确慈善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慈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慈善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未按本指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应主动联系业务主管单位说明情况或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八)监督管理。《指引》明确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采取约谈慈善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向该慈善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予评奖评优;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
为依法加强对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民政厅结合实际起草了《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网站意见反馈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871-65717976
邮政编码:6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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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促进处
2025年9月12日
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